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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三招可强制执行

来源:阮 时间:2023/1/16

邰怡明插图

基本案情

小阮在一家设备制造公司担任车工,双方签订有5年期限劳动合同。年11月,小阮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2个月。经公司申请,小阮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经历此次事故,小阮才发现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工伤参保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参照工伤待遇对小阮所受伤害进行赔偿。然而,双方在工伤赔偿项目及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近日,经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公司同意向小阮支付赔偿金16万元,但同时又提出公司在经营中遇到困难,希望6个月后再一次性支付。

小阮理解公司的困难,但又担心公司说话不算数。因此,在是否与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方面犹豫不决。

小阮想知道,在与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时,有什么好办法确保公司按时履行协议?

法律分析

小阮担心公司不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多余的,其想通过合法有效的措施确保公司履行协议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该规定表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公司不履行该调解协议,小阮还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实现自己权利。

不过,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其他方式签订的协议不同。就本案而言,为了减少诉累,小阮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提出对调解协议进行仲裁置换、公证或者司法确认等要求,进行使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届时,如果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给付赔偿,小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三项措施之所以能够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有其法理基础的。具体来讲,仲裁置换是将具有约束力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置换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对此,人社部年11月30日发布实施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仲裁机构就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出具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另外,《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有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真实、合法,即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因此,小阮可以通过申请公证的方式强化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司法确认是指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后,取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根据以上规定,经法院依法确认效力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潘家永)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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